第一篇:2022增殖放流活动方案
一、项目实施背景
XX水库是北京唯一的地表饮用水源地。位于北京市XX区北13公里处,位于燕山群山丘陵之中,建成于1960年9月份。面积180平方公里,环XX水库有200公里。XX水库库容40亿立方米,平均水深30米,是首都北京最大的饮用水源供应地。近年来,XX区把保护生态作为发展的前提,推进以保水为重点的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形成了“生态立区”的思想共识。XX水库渔业是北京市淡水渔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立足绿色发展,借水兴势,形成以生态促发展、以发展促生态的良性互动。多年来,随着水库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水库渔业已取得长足发展。但与池塘渔业相比,水库渔业潜力还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因此,为提高水库渔业资源利用率和水产品质量,就必须重视水库渔业资源合理开发,提高增养殖技术,增殖与保护水环境并举。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改善XX水库生态环境、优化水质,恢复渔业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途径。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实施人工增殖放流,既是保证水库水质、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库区经济、提高库区移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增殖放流可以改善水质和水域的生态环境。
XX水库是北京饮用水源地,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的重要和有效手段,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开展增殖放流,对保证水的品质、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本次增殖放流鱼类主要以滤食性鱼种为主,鲢、鳙、鲂等。鲢鱼终生以浮游生物为食,鳙鱼主要吃浮游动物,也吃部分浮游植物,鲂鱼其食性为草食性鱼类,还能摄食部分植物碎屑和少量浮游动物,可以净化和改善水质。
2、增殖放流可以补充和恢复生物资源的群体。
XX水库渔业年产量在220万公斤左右,鲢鱼、鳙鱼、鲤鱼、草鱼等约占总产量的75%,名特优品种约占总产量的25%。通过增殖放流,补充渔业资源,改善了生物的种群结构,维护生物的多样性。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域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环境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渔业作为一种资源依赖型产业,促进水生态保护生态更加平衡,切实达到以鱼洁水、以鱼养水,水生生物资源是维系其发展的物质基础。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的实施有利于XX渔业向生态型、环保型、绿色型、健康型方向发展,能够提高大规格鱼的回捕率,提高水库渔业资源利用率和水产品质量。(www.zhaichao.com)
3、增殖放流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通过大规模放流净水鱼类,XX水库渔业生态净水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促进渔业生态净水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可消耗水体中浮游生物及有机碎屑,为XX水库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作出了重要贡献。不仅如此,XX水库还实施库滨带建设工程,将155米高程范围内曾用于耕作的土地恢复原状,2019年,XX区还计划构建XX水库水源涵养湿地团,在水库上游建设568亩大型湿地,建设5条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面积达60平方公里,构建水生、湿生、陆生植物相结合的生态保护带,拦截各种面源污染物,进一步涵养水源、净化水质,改善库区生态环境。发挥库滨带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作用,实现“清水下山、净水入库”。渔民捕捞效益也得到大幅提高,取得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4、增殖放流可增强、提高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的社会效益
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扩大了社会影响力,让广大群众都能积极参与及关注,让大家了解关心水生生物资源问题,以及它的生态环境,提高了大家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完善增殖放流工作,为恢复渔业资源而不懈努力。同时通过增殖放流可呼吁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动物资源的事业,共同携手保护XX水库“大水缸”的水质与环境。
三、项目建设地点:XX水库
四、项目建设时间:20XX年3月20日——20XX年4月30日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一)购置鱼苗款1000万元
六、确保项目实施条件
1、成立项目实施技术小组
成立项目领导与工作小组,实行分工负责制,责任到人,确保项目建设内容的全面落实。
2、成立项目专家组
以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有关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单位,聘请专家3名,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确保项目技术措施的先进性、实用性、实效性。
3、定期会议
根据项目进展,定期组织项目组会议,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5、基础条件与保障措施
基础条件:项目建设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组织领导、实施机构,明确了XX水库20XX年增殖放流项目的各项建设内容,负责人和工作任务责任制,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保障措施: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有关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单位,聘请市级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确保项目技术措施的先进性、实用性、实效性。
6、组织管理
本项目由XX区农业服务中心主管主任牵头,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实施。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对本项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人员落实、工作安排。
7、技术保障
一是成立技术实施小组,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和落实,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项目总结的编写和汇报,技术培训和宣传等。二是成立技术专家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具体指导项目的实施,参与有关技术培训等。
七、进度与计划安排
本项目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XX年9月—20XX年12月,完成鱼种市场行情调研、项目论证、公开招标。
第二阶段:20XX年1月-20XX年2月,完成中标单位苗种基地考察、抽检、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阶段:20XX年3月—20XX年5月,完成春放鱼种工作。包括鲢、鳙、鲂鱼的放流。
第四阶段:20XX年6月,项目总结与验收。
八、项目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
通过项目的实施,对保护XX水库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放流之后,能够提高大规格鱼的回捕率,渔民捕捞的产量效益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自1997年起XX水库实施夏季休渔制。规定每年的9月24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为XX水库的捕捞期,渔船只有在这6个月内进行捕捞作业。渔业年产量在220万公斤左右,按10元/公斤计算,渔民总收入2200万元。
2、社会、生态效益
通过XX水库20XX年项目的实施对保护XX水库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为全区水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可以有效的提升XX水库水产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周边农民收入,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3、综合效益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对保护XX区生态环境,为全区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可以有效的提升XX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综合效益显著。
第二篇:2022增殖放流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建设绿色安徽、推进“三水共治”和促进渔民增收等战略部署,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护和修复水生生物资源,推进水域生态环境改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实施计划
(一)放流品种:根据《安徽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4/T1005-2009)规定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2〕69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22年计划增殖放流品种为鲢鱼、鳙鱼等,均为土著品种。
(二)放流数量:放流数量不少于300万尾,鲢、鳙夏花鱼苗各不少于150万尾。
(三)放流金额:壹拾伍万元
(四)放流规格:鲢、鳙夏花鱼苗(体长3厘米)。
(五)放流时间:放流时间为:2022年6月。
(六)放流地点:XX市嬉子湖水域指定区域。
三、放流管理
(一)供苗单位确定。聘请第三方代理机构采用比价采购方式确定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鲢、鳙夏花鱼苗每尾平均报价最低的为预中标人,采购信息通过政府网向社会公开。供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资质。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持有放流品种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且具有市级以上良种场资质,供苗单位须持有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疫病检测和药残检验合格报告和苗种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2、亲本情况。应来源于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确保苗种优质、安全。培育、更新记录清楚完整。亲本数量要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
3、生产能力。苗种生产设施齐全,育苗设施规模或苗种生产能力应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
4、技术保障能力。具备水质和苗种质量检验检测基本能力,技术负责人从事水产苗种繁育工作3年以上。建有水产苗种生产与质量控制各项管理制度,制订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具有完整的引种、保种、生产、用药、销售、检验检测等记录档案资料。近两年内所生产的水产苗种未发现质量问题。
(二)苗种质量监管。结合水产种苗管理等工作,加大对增殖放流供苗单位苗种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加强增殖放流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等培训指导。用于增殖放流的水产苗种应向有资质的机构(单位)申请苗种药残检验,增殖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执行。
(三)苗种验收投放。市农业农村局组织2名以上监管人员,监督指导供苗单位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进行苗种的打包、装运,并对放流苗种进行现场验收。监管人员在查证苗种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后,按照增殖放流相关技术规范测量苗种规格和计数,同时监督指导供苗单位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将苗种投放到指定水域,苗种验收投放结束后,监管人员应填写《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放流过程应请公证机关全程监督和公证,并邀请渔民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接受社会监督。
(四)放流单位职责。一是加强组织管理,确保把增殖放流苗种保质保量放入适宜区域内,促进我市水域生态环境改善。二是加强增殖放流苗种投放监管,规范苗种投放方式,保证放流效果。三是苗种投放过程中应拍摄能反映现场工作情况的影像等资料。
(五)放流水域管护。放流期间渔业部门应加大对放流水域实施执法检查,劝离、清除对放流苗种有危害的作业船只、网具等。
第三篇:2022增殖放流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开展经济鱼类增殖放流,补充主要经济鱼类种群,修复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增殖水生生物资源,实现渔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生态安全原则。根据水生生物资源的区域分布特征,选择对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放流品种。严禁投放外来种、杂交种及转基因种,在确保水域生态安全性前提下,开展增殖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合理数量。放流苗种须经过检验、检疫,取得合格证明,确保苗种优质、健康。放流规格:青鱼5厘米以上、草鱼、鲢鱼、鳙鱼10厘米以上投放。其中草鱼投放数量不超过投放总量的10%。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统一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信誉良好、苗种质量高的苗种生产单位,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增殖放流品种、规格、数量、供苗时间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苗种供应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原、良种场优先),确保苗种供应单位的育苗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技术保障能力能够满足增殖放流苗种的数量及质量要求。同时,要提前对增殖放流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三)实施放流水域为公共水域。水质应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并由渔业执法机构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向承包养殖水域进行增殖放流。
(四)增殖放流效果体现原则。严格执行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增强保护生态意识,扩大社会影响力,积极开展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价,确保增殖放流取得成效。
三、组织机构
为了提高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规范化水平,西秀区农业农村局成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领导小组、技术小组和工作执行组,负责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科学放流等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长:XXX西秀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XXX西秀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员:XXX西秀区渔业资源站负责人
XXX西秀区渔业资源站水产工程师
主要职责:
1、负责《西秀区20XX年淡水经济鱼类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放流鱼种的公开招标采购工作;
(二)技术小组
XXX渔业资源站水产工程师
XXX水产站工作员
XXX刘官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主要职责:指导和解决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中的技术问题。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水产苗种的种质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放流鱼类品种标志工作。
(三)活动执行小组
组长:XXX渔业资源站负责人
成员:XXX渔业资源站水产工程师
XXX刘官乡农业服务中心
1、主要职责:承担20XX渔业增殖放流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1)负责放流现场选址;
(2)负责按公开招标采购中标书监督供货单位做好放流鱼种的组织及运输工作;
(3)负责放流鱼种的检疫工作;
(4)负责组织和放流实施工作;
(5)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人员分工:
(1)XXX同志:负责增殖放流项目实施的全面工作。
(2)XXX同志:负责放流现场选址,按公开招标采购中标书监督供货单位做好放流鱼种的组织及运输工作。
(3)刘兆芬同志:负责增殖放流项目活动仪式的现场布置、组织实施工作及现场氛围营造。
四、增殖放流目标
(一)放流苗种数量:共计5万尾。其中鲢鱼2万尾、鳙鱼2万尾,草鱼1万尾。
(二)放流规格:草鱼、鲢鱼、鳙鱼体长≥10厘米,青鱼体长≥5厘米。
(三)本次放流资金2万元,用于购买5万尾放流鱼种。
增殖放流日程地点安排
20XX年12月29日在刘官乡举行人工增殖放流活动。12月30日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全面总结。
六、放流鱼种检验检疫
(一)放流前三天,由技术小组负责对本次放流的鱼种进行检验工作,保证鱼种是无病害的体质健壮鱼种,鱼种种质符合放流要求。
(二)对中标单位提供的放流鱼种品种、鱼种数量、鱼种规格和鱼种价格,在西秀区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放流鱼种的保护和跟踪监测工作
在鱼种放流后,区水产部门成立巡河护鱼小组,在放流地点上下10公里范围内对放流鱼种开展巡河护鱼活动,以防止渔民误捕和市民捞取,确保放流鱼种在安全环境下生长。
在放流后半年内,由安顺市西秀区水产站人员负责对放流鱼种实施跟踪监测,掌握放流鱼种的栖息规律和生长情况,为下次放流调整放流品种、放流规格积累基础数据。
第四篇:2022增殖放流活动方案
为科学有序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促进我市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环境改善,助推美丽浙江建设、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五水共治”等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20XX-2025年)的通知》(X农渔发〔20XX〕4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的通知》(X海渔环〔2017〕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委、丽水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忠实践行“八八战略”、高扬“丽水之干”奋斗旗帜,聚力实施XX复兴“1369”战略行动,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浙江、推进“五水共治”和乡村振兴等战略部署,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护和修复水生生物资源,推进水域生态环境改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实施计划
(一)放流品种:根据《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20XX-2025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22年计划增殖放流品种为鲢鳙鱼、草鱼、光唇鱼、光倒刺鲃、青鱼等土著品种,具体根据市场行情、资金、任务完成情况,可能略有调整。
(二)放流数量:全年总共放流数量不少于913万尾。
(三)放流规格:鲢鳙鱼为冬片鱼种(体长10厘米);其它品种草鱼、光唇鱼、倒刺鲃、青鱼等为夏花鱼种(体长3厘米)。
(四)放流时间:鲢鳙鱼放流时间为7-12月,其它鱼种的放流时间为4-12月。
(五)放流地点:鲢鳙鱼主要放养在紧水滩水库(XX段)和全市小二型以上水库,光倒刺鲃主要放养在紧水滩水库种质保护区内,其它鱼种主要放养在全市5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小溪和山塘,具体放流地点由渔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确定。
三、放流管理
(一)供苗单位确定。按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增殖放流供苗单位,采购信息应通过政府采购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程序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供苗单位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资质。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繁育的单位,且持有放流品种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2、亲本情况。应有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亲本数量要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亲本应当来自该物种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及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且来源、培育、更新记录清楚完整。
3、生产能力。苗种生产设施齐全,育苗设施规模或苗种生产能力应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当年度承担放流供苗任务数量应不高于其年度苗种生产能力。
4、技术保障能力。具备水质和苗种质量检验检测基本能力,技术负责人从事水产苗种繁育工作3年以上。建有水产苗种生产与质量控制各项管理制度,制订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具有完整的引种、保种、生产、用药、销售、检验检测等记录档案资料。近两年内所生产的水产苗种未发现质量问题。
(二)苗种质量监管。渔业主管部门结合水产种苗管理等工作,加大对增殖放流供苗单位苗种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加强增殖放流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等培训指导。承担放流任务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中标供苗单位信息告知该供苗单位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并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产苗种生长到适合规格后,供苗单位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供苗单位向有资质的机构(单位)申请苗种药残检验,并实施放流苗种产地检疫(按照《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暂行办法》开展)。增殖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执行;苗种疫病检测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三)苗种验收投放。供苗单位凭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疫病检测和药残检验合格报告申请参与增殖放流活动。承担放流任务的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2名以上监管人员,监督指导供苗单位严格按照《SC/T9401-2010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进行苗种的打包、装运,并对放流苗种进行现场验收。
监管人员在查证苗种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后,按照增殖放流相关技术规范测量苗种规格和计数(运输之前已计数的苗种,苗种验收监管人员应跟随全程监督,并拍摄能反映苗种打包装运情况的影像资料),同时监督指导供苗单位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将苗种投放到指定水域,苗种验收投放结束后,监管人员应在相应的《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监督表》(以下简称《监督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选择放流现场计数时应填写附表1-1,选择运输前计数时应填写附表1-2)。
放流过程要组织监督小组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科、执法大队、纪检督查人员、所属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对苗种验收、运输、投放、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并适时邀请渔民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接受社会监督。
(四)放流单位职责。
承担放流任务的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组织管理,确保把增殖放流苗种保质保量放入适宜区域内,促进我市水域生态环境改善。
2、加强增殖放流苗种投放监管,确保放流的苗种不挪作他用,规范苗种投放方式,保证放流效果。做好放流数量核查与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3、苗种投放过程中应拍摄能反映现场工作情况的影像等资料,并上报农业农村局渔业科。并做好放流种类渔获物统计和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
(五)放流水域管护。
承担放流任务的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将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范围、临时限制捕捞措施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对放流水域实施执法检查,劝离、清除对放流苗种有危害的作业船只、网具等。有条件的地区可划定相对固定的放流水域,设置标识牌,并加强管理。
增殖放流后10日内,承担放流任务的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频次的巡查和管护,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捕捞和破坏放流苗种的行为,防止“边放边捕”、“上游放、下游捕”等现象,同时在《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巡查管护工作记录表》(附表2)上记录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