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2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
2020年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市纪委监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则》的通知要求,5月11日,我县纪委监委召开了集中培训学习会,通过参加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结合个人学习情况,收获和体会如下:
一、保护干部方面更加完善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信访量也不断增大,但是一些无实质内容的举报、“贴牌举报”,甚至诬告陷害行为也在随着增多。这种现象不仅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了举报控告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必须加以制止打击。
《规则》在被检举控告人享有权利方面,做出了保护对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了党员干部在举报控告中的权责问题,更有利于保护党员干部、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办事创业的积极性。
此外,《规则》第八章,将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规定单独成章,对打击居心不良、借用检举控告来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目的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从一定程度上,也维护正常检举控告秩序的。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对保护党员干部也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明晰职责,齐抓共管处理检举控告
《规则》大篇幅的对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在处理检举控告中的相互关系、相互协作配合作出了明确规范。
总则中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对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权限作出了规定。规范了信访举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之间的分工配合有明确规范,让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正常运转有章可循。
作为一名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我深感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职责明晰对我们举报工作有序开展、有章可循的重要性。
三、加强反馈管理,形成闭环工作机制
检举控告工作包含信访举报受理、分流、办理、处置、反馈“五道关口”。《规则》明确了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反馈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实名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由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负责。这些规定,解决了之前反馈职责不够明晰的问题。[本内容由 摘抄大全 wWW.ZhaicHao.coM 整理]
由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让检举控告人对处理结果更清楚明白,极大提高反馈的质量,减少一些重复信访的发生,也增强了群众监督处理检举控告的效果。
第二篇:2022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
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通过学习,有以下体会。
一、《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
以往,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散见于多部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1996年)等等。《规则》明确要求,“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定,凡是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可以说,此次发布的《规则》,不仅是对分散的各项规定的集中,更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如接访制度、澄清正名制度、定期分析制度等的总结提炼,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规则》是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范化要求
《规则》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可以说,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同级党委报告;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规则》共10章五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中的工作要求和责任等。
《规则》规范检举控告受理程序。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按照惯例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属于下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三、《规则》鼓励实名检举控告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专设一章,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比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相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实名检举控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可以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四、《规则》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
《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同时,《规则》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进行督办。
五、《规则》注重对权利的保障
《规则》对权利的保障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专设一章(第七章)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义务和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义务,非常全面。同时在第九章中强调对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二是坚持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第八章强调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对属于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并通报曝光。在第九章工作要求和责任中,规定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正名,消除党员干部思想疑虑,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规则》已经发布,对我们县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关键在于抓好贯彻落实。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规则》就是规矩,就是我们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处理检举控告的根本要求和必须遵循的工作准则,就是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二是自觉加强学习,增强责任意识。《规则》的规定比较细也比较具体,操作性很强,对我们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极具指导意义。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信访举报部门的同志尤其要先学一步,学深一些,要带着责任感去学,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学,学深悟透。三是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以往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如何按照《规则》再造工作流程是我们做好检举控告处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必须在学深悟透的基础上,认真结合工作实际,不等不靠,加强谋划。
第三篇:2022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
《规则》是党中央制定颁布的重要党内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通过此次集中学习,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
通过学习,进一步认识了《规则》制定的重要意义。
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规则》发布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此次《规则》的发布,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规则》中具体的工作要求。
在信访室,我做过办信、文字综合和内勤等各项工作,对检举举报平台使用非常熟练,最为熟悉的就是办信流程、数据统计和信访分析等工作。因此,在学习《规则》的过程中,我对检举控告处理流程的感受最为深刻。
比如在接收环节,《规则》第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予以接收等。去年,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建设在全省开始部署,我们信访室新安装了来访接待系统和12388电话举报受理系统。来访接待系统安装在县纪以上纪委信访室,来访人必须持身份证实名登记,全市全年接待了来访800多批次。12388举报电话设立在市级以上信访室,取消了县级信访室举报电话,我们安排了2名专岗坐席人员负责接听工作,月均处理来电500余个。今年年底前还将进一步在全市各级派驻(出)机构和所有乡镇纪委安装检举举报平台的基层版,基层也将拥有信息化手段处理检举控告。
在受理环节,《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强调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等。以前,信访件的受理是“谁接收谁录入”,县市区信访室办信人员年均录入200件,市纪委信访室办信人员年均录入3000件,越往上级纪委工作量越大。去年,我们开始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分级录入扫描试点工作,这是“分级受理”原则在我们信访室最具体的体现。在实行分级录入扫描后,我们市纪委信访室对中、省转办件和市管干部信访件详细录入,对下级纪委管辖信访件进行简单录入后即可转办,县纪委信访室收件后再详细补录被举报人情况、反映问题等内容,信访工作结构更为合理。
在办理环节,《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去年我们信访室制定了《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闭环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每季度对信访件办理和办结情况进行了统计,闭环管理在全省走在了前列。根据工作安排,今年5月份信访室将进一步牵头做好检举举报平台处置子平台的部署工作,市、县纪委监委机关各承办室将安装使用处置子平台,向信访室反馈将通过检举举报平台在线上即时进行,反馈内容更加精准,反馈时间更加及时。
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运用《规则》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增强了对《规则》的执行意识。《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遵循。我会切实从思想上绷紧制度执行这根弦,严格按照《规则》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开展工作。
二是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规则》中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宗旨意识,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信访室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接待群众的窗口,我作为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在与群众打交道中更要善于换位思考,从信访工作的每一件具体事情做起,扎扎实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增强了用制度规范的程序意识。检举控告的主体是人。一旦处理不好或者胡乱处理,就会带来难以预计的后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则》规定流程办理检举控告。还要对照《规则》要求,全面梳理现有的信访举报制度和文件,及时做好修订完善工作。
四是增强了推进平台建设的主动意识。今年在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已在全省率先申请建立衡阳市纪委监委检举举报中心,并已获得市编委的批准。下一步信访室将积极适应《规则》新规定、新要求,深入推进检举举报平台部署工作,为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插上了信息化的翅膀。
第四篇:2022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
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施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10章58条,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工作要求和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信访举报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源头性、基础性、标志性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发挥好信访举报工作“连心桥““晴雨表””线索源”“促进器”作用,需要各个职能科室和部门不折不扣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通过对比199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及《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纪办发[2018]2号),有几个方面变化和工作要求需要注意:
一是关于受理范围。《规则》第四条明确了三类受理事项,而对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和处理不服而提出申诉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这两条没有提及。在开展信访举报受理中,信访工作人员要注意区分。但也要注意,在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明确了被检举控告人享有“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的权利。
二是关于检举控告渠道。在传统的信、访、电、网渠道外,第七条第(四)(五)款明确了检举控告人通过向纪检监察机关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以及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予以接收。要让群众信访举报更为便利,信访室要充分发挥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渠道的作用。
三是关于办理时限。《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规则》对于自收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第二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建议承办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实名举报反映的举报件,要尽快办理,以免引起越级访。
四是关于举报奖励。《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检举控告人享有“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的权利。目前本级纪委暂未出台奖励的相关细则,建议此工作纳入到2020年纪检监察机关制度或信访工作制度建设计划中。
五是关于诬告陷害和错告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建议建立有关工作机制,推进诬告陷害和错告认定工作的规范和严谨。
六是关于澄清正名工作。《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作为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澄清正名工作还需要加大力度。2019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澄清正名工作3起,与其他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相比,工作力度仍显不足。建议2020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澄清正名工作力度,将承办部门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情况作为工作考量的一部分。承办部门把问题查清查透,对于符合澄清正名条件的,必须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单位和组织予以澄清正名。